大爺大媽泳池內當眾搓澡引爭議,法律怎麼看?

近日,一段拍攝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某海景溫泉酒店公共泳池的影片,在網路上引發廣泛關注法律。影片中,一位身著紅綠拼色泳衣的女士坐在泳池邊,手持藍色搓澡巾,為半躺於泳池內的老人搓洗腿部,老人左腿高高翹起,下方緊鄰泳池水面,二人均穿戴泳裝。

大爺大媽泳池內當眾搓澡引爭議,法律怎麼看?

圖為大爺大媽在泳池內當眾搓澡法律

針對此事,工作人員表示,影片內容屬實,系園區工作人員巡查監管不到位所致法律。同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場內雖有工作人員不間斷巡查勸導,但兩名老人仍趁巡查空檔搓澡。目前,酒店溫泉方已對涉事泳池區域開展全面清潔消殺工作,全力保障其他遊客的體驗和衛生安全。

在大眾認知中,溫泉、公共泳池屬於公共消費空間,個人需要遵守基礎文明規範,恪守個人行為底線,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顧及他人消費體驗法律。當眾搓澡這類私人洗浴行為,不僅違背公共禮儀,還會直接影響水體環境,給其他客人帶來糟糕體驗。

在公共泳池搓澡,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兩名老人的行為是否侵害其他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類似事件,從法律層面應如何完善?對此,記者採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階合夥人畢強法律

“在公共泳池、溫泉泡池內搓澡,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但明顯不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要求、場館管理規定與公共場所文明規範法律。”畢強說。《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將公共浴室、游泳場館等納入公共場所管理範圍,並要求公共場所的水質、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在公共水體中使用搓澡巾搓澡,易將皮屑、身體汙垢、搓澡巾纖維殘留物等帶入池水,增加水質汙染風險,也會影響其他消費者正常使用和消費體驗法律。《游泳場所衛生規範》對游泳場所的淋浴設施、強制透過式浸腳消毒池、池水迴圈淨化和消毒設施、水質檢測、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專人巡視監護等均提出明確要求。

對於兩位老人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畢強表示,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將公共泳池內搓澡單獨列為可直接處罰的具體違法行為法律。通常情況下,應先由場所經營者進行勸阻、制止、勸離泳池、責令退場。若行為人經勸阻後拒不改正,持續汙染公共池水、干擾他人正常消費,甚至引發圍觀爭執,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可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根據現行法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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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老人在公共泳池、溫泉泡池內搓澡,如果造成公共水體汙染,導致其他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泳池、溫泉等服務設施,或者使其他消費者產生額外清洗、檢測、就醫、交通等合理費用,在存在實際損害事實且行為與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可能構成對其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法律。”畢強說。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衛生、符合服務目的的消費環境法律。個別遊客的不文明行為,明顯逾越公共場所正常使用邊界,並造成他人實際損失的,其他消費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合理損失等民事責任。但不能簡單認為“只要看到搓澡行為就當然構成侵權”,侵權責任仍需結合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綜合判斷。

對於類似事件,從法律層面應如何完善?畢強表示,類似事件表面上是不文明行為,實質上涉及公共衛生、消費服務合同、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和公共空間治理法律。法律治理不應只停留在輿論譴責層面,而應形成規則明確、管理可執行、責任可追溯的閉環。

首先,應進一步細化公共泳池、溫泉場所的禁止性行為規則,並建立“提示—勸阻—記錄—暫停服務—退場—賠償損失—移送主管部門”的分級處置機制法律。其次,經營者應將衛生管理規則轉化為可執行、可舉證的制度,對重點區域應合理配置人員巡查。同時進一步完善消費合同和入場規則,約定遊客不得實施汙染池水、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等不文明行為,違反規則的,經營者有權制止、暫停服務、要求退場;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也應增強公共空間邊界意識法律。溫泉、泳池雖具有休閒和洗浴屬性,但並不等同於私人浴室。市民進入公共休閒消費場所後,應遵守公共衛生、公共秩序和場館管理規則。對經勸阻拒不改正、汙染公共水體、影響他人消費體驗甚至造成損害的行為,行為人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還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公共泳池搓澡事件不應被簡單視為‘個人習慣問題’法律。”畢強說。此事也提醒經營場所,公共衛生管理不能僅依賴事後消殺,更要抓實事前明示規則、事中動態巡查、事後取證留痕;也提醒消費者,公共消費空間中的個人自由,必須以不損害公共衛生、不影響他人權益為邊界。

來源法律: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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