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第一股”再收罰單,時任總經理、董秘:經濟困難,無力承受

【大河財立方訊息】4月30日,東方時尚駕駛學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東時)公告,公司及閆文輝、王紅玉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駕校

經查明,ST東時2022年未對其子公司重慶東方時尚土地租賃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少計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導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增利潤940.29萬元和1893.10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30.97%和82.33%駕校

2024年4月30日,ST東時釋出《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主動更正並追溯調整2022年度財務報表駕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檔案資料、詢問筆錄和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駕校

時任ST東時董事長、重慶東方時尚董事長徐雄,時任ST東時總經理閆文輝,時任ST東時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王紅玉富有責任駕校

隨後閆文輝、王紅玉提出申辯意見,其中提到,案涉專案存在不可預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觀上不具備發現案涉會計差錯的途徑,無主動核查相關財務處理情況的動機,無主觀過錯駕校。閆文輝還提出其不具備財務專業能力。同時,二人提到,發現問題後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後果,積極配合調查,社會危害性較小;此外,因經濟困難,無力承受處罰。

經複核,北京證監局認為: 對責任人員認定準確駕校。閆文輝、王紅玉未對公司已披露的重慶東方時尚土地租賃相關情況予以充分關注,未督促公司做好業務與財務對接管理,構成未勤勉盡責。 同時,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綜上,北京證監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駕校,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一、對東方時尚駕駛學校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駕校,給予警告,並處以180萬元的罰款;

二、對徐雄給予警告駕校,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三、對閆文輝給予警告駕校,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

四、對王紅玉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駕校

責編:史健 | 稽覈: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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