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社會救助的特困人員遺留房產,法院判決支援代位繼承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陳豪強)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享受社會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的遺產歸屬”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明確了此類繼承糾紛中遺產的歸屬房產

張甲與張乙系兄妹關係,張甲育有一子張丙,張乙終生未嫁房產。晚年的張乙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被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2015年,張乙所在村的某村委會與張乙簽訂《救助供養服務協議》,約定由某村委會指定專人為張乙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供養費用由民政部門發放房產。協議簽訂後,某村委會僱用專人照料張乙的日常生活,張丙亦對張乙的日常生活及生病住院期間多有幫扶。

2020年張甲死亡,2022年張乙死亡,生前未明確如何處理遺產房產。2024年,張丙將某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張乙生前遺留的房屋由其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繼承人張乙生前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去世,故其無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其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其兄張甲,但張甲先於被繼承人張乙死亡,故依法應由張甲之子張丙代位繼承房產。張丙對張乙生前也盡到扶養義務,故對張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最終,法院判決張乙的房屋由張丙繼承。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原有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的基礎上新增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可以保障財產在家族內部的傳承,減少產生無人繼承的情況,同時促進親屬關係的發展,鼓勵親屬間養老育幼,相互扶助。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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