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地下的室內停車場房產,
如何繳納房產稅房產?
文/段文濤
目前停車收入均按不動產租賃繳納增值稅房產,那麼地下停車場的房產稅是不是按停車收入從租計算房產稅?
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房產:
一、凡在房產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房產。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房產。
二、自用的地下建築房產,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房產。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 ···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房產。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產。
3.··· ···
三、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房產。
有關地下停車場(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適用的房產稅政策是擺在這裡了房產,問題就在於“地下停車場的停車費收入按不動產租賃繳納增值稅,是不是也需按房產出租從租計徵房產稅”?
看上去,好似很有道理房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9號)附件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在增值稅中,是將停車費(包括地下停車場的停車費)作為不動產出租的收入房產。但是,在房產稅中,這種情形屬於房屋出租嗎?
如果這種室內停車場的停車費作為房屋出租收入繳納房產稅房產,那麼商場的櫃檯(沒有使用牆、板等隔斷出獨立空間)出租收入,豈不更是房屋出租收入了嗎?
對於在商場內使用了牆體、板材等隔斷出獨立空間形成一間間小的房間(類似於商鋪),出租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房屋出租從租計徵房產稅,這好理解房產。
如果是單個車庫出租,按照收取的租金收入從租計徵房產稅,自然也是無可厚非的房產。
但是,對於將地上、地下的室內停車場(非獨立車庫)收取的停車費收入視為房屋出租收入,從租計徵房產稅,確實讓人有些不好理解房產。
對此,筆者認為,對於室內停車場(非獨立車庫)應當按照自用房產,按照應稅房產原值從價計徵房產稅,可能更為符合房產稅的立法原義房產。
至於具體計稅方式,若是地下停車場,按照財稅〔2005〕181號檔案規定即可房產。
應繳房產稅=房屋原價×(70~80%)×[1-(10%~30%)]×1.2%
各位,您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房產。